.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和保障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室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机构。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室必须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室,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督导室设主任、副主任、督导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督导室下设办公室,配主任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督导员由有丰富教学与管理经验、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督导员由学院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对学院常规教育教学工作运转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对教务处、学工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落实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划和决定实施督导与评估。
第八条 对行政处、室、后勤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办学思想执行状况实施督导与评估。
第九条 对处、系、部、直属教学科(室)执行学院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划、规定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质量实施督导与评估。
第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及效果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十一条 对被督导的单位存在的问题,可视其情况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建议;对被督导的个人(教师或职工)存在的问题,可视其情况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岗、转岗、下岗建议。
第十二条 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承办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督导程序与形式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有专项督导、综合检查和常规检查。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1、科学、规范地做好督导前的准备工作。
2、对被督导对象的检查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分步骤实施督导。
3、督导员对督导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议。
4、向被督导对象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
第十六条 督导室和督导员,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对象进行督导: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参加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4、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等。
5、课堂听课、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督导员有权要求被督导对象配合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将改进工作情况书面送交督导室。
第十八条 督导室在接到被督导对象对督导意见提出异议时,须在一个星期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被督导对象。
第十九条 督导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督导结果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督导室每月召开三次全体督导员会议,汇报督导情况、研究工作任务和督形式等。每学期应写一份工作报告。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督导室所需的教学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等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聘请的离退休督导员的津贴,学院根据当年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