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学校 “国际硒茶人才摇篮”
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湖北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湖北省文明校园
(核准稿)
序言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8月由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学院、恩施州中等专业学校、恩施州农业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的公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2005年恩施州机电工程学校并入,2009年恩施州民族体育运动学校并入。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37年西迁恩施的湖北省农业专科学院附设高级农业职业学院(原恩施州农业学校的前身),是恩施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唯一普通高等院校。2007年9月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等次。2011年5月,成功跻身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行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恩施职院”),英文译名为“Enshi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122号,另辖金子坝校区(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路212号)和南校区(湖北省恩施市段家湾32号)。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依法接受监督,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院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恩施州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围绕产业发展,优化专业设置;围绕建设“中国硒谷”,拓展专业领域;围绕体面就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围绕企业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围绕全面小康,助力新农村建设;围绕传承优秀文化,贡献“文化大州”建设,将学院建成恩施州职业教育龙头、武陵山区现代职业教育中心、西部地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全国硒人才培训和硒文化传承基地。
第十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中专层次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安排部署党建工作;学院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听取学院党委工作汇报,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工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立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教学专家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12-15人,由院内外行业专家、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本系(部)的资产管理;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工作;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院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诉权、建议权和人身财产权;
(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院,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及利益;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较高业务素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管理,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享受工资社保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学院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注重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素质”“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由恩施州统筹解决,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院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属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提交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院财务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和创新后勤管理和服务体制,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院由恩施州人民政府举办,实行以恩施州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学业务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管理、指导。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任命。学院党政副职由州委、州政府任命。学院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由学院党委考察、审批、聘任。学院副县级干部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条 恩施州政府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基建投资规模,制定对学院经费支持的计划,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坚持校企合作、产教整合的教育教学实践,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育人研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三条 学院院训是“笃志厉行、厚德善技”。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徽采用国际构图方式,由“恩”“职”的第一个英文字母“E”“Z”构图,形成“丹凤朝阳”的图形;由“E”造型的凤尾,宛若层峦叠嶂绵延起伏的大山;由“Z”造型的凤头凤翅,宛若八百里清江奔腾飞跃的浪花,寓意学院勇往直前的奋斗精神及博大精深渊源流长的土苗文化;凤头、凤翅、凤尾呈环抱状,象征学院团结向上、齐心协力的团队精神。主色调为红色、金黄色,红色代表热情与奔放,金黄色代表成熟与兴旺,两者组成标准色彩,金光闪烁,熠熠生辉,体现了学院的科技特点。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院歌是《放飞理想》(作词:胡茂成、谈焱焱、邱昌明;作曲:王原平)。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院庆日为每年的7月1日。
第五十七条 学院网址是http://www.eszy.edu.cn/,域名:“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或“恩施职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